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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规范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法学一级学科在编在岗教师7—11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应由学院分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院领导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并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五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二)审查通过有关学科、专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各门课程教学大纲。
(四)对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上报的建议。
(五)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六)评议学业中期考核、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和论文答辩环节学生申诉。
(七)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审议有关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九)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与学位和学科建设相关的事项。
(十一)办理上述事项以外的与学位、学科建设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确定。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且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除因极特殊原因向主席请假同意之外,委员应当出席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会议议决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有权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秘书对会议讨论过程、会议决议内容和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问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规则由学院学位分评定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