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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流课程

刑法精品课程教学内容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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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定位与课程目标 

刑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基础课程,是最重要的专业必修课之一。作为学生最先接触的应用法学科目,刑法的教学首当其冲,承载着引导学生感性认识法学,从而登堂入室迈入法学领域的功能;作为法学科目中法条逻辑最严密、理论研究最深入、实践研究最全面的学科,刑法的教学是其它法学科目教学的标本和范例,描绘了法学研究由规范升华理论的研究轨迹;同时刑法也是应用性极强的法学科目,法条含义的学习、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和运用技巧的练习,是培养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法等各部门人才学以致用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刑法的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前提、基础、范例的作用,刑法课程的讲授应当定格于法学基础课程这样一个位置之上。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接受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大体上为本科一年级和二年级的学生。作为一门本科教育课程,从内容上讲,刑法教学应当侧重于对于刑法基础理论的介绍和讲解,以及现行刑法规范的解释和讲授,亦即规范刑法学的传授;在学习指导方法上,应当侧重刑法诠注学,同时顾及知识的深化和培养更高层次研究人才的需要,应当适当向刑法哲学、刑法法理学方向延伸;在学习范围上,应当以中国现实刑法规范为主,为了解法律规定的来龙去脉,以及预见立法趋势,应适当扩展一些刑法历史和外国刑法学的相关内容。另外,考虑到授课对象为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介入,激发他们的学生兴趣和学习热情,提倡适合于青年人的清新活泼的授课思维,使艰深的理论知识易于理解和接受。因此,刑法的教授和指导应当本着立足基础性知识和规范性知识,适当扩张知识视野和理论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并进、重点与全面兼顾的原则,教学相长,以使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运用具体制度,具备初步的研究能力为目的,提倡灵活自由的易使学生接受的各种教学方式和风格。

具体而言,刑法课程教学的任务是:通过对刑法理论、刑法规定及其实际应用问题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2)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论、刑罚论的基本问题;(3)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定刑;(4)了解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应当注意把握的政策法律界限;(5)掌握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

 

知识模块顺序及对应的学时

 

刑法学教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

1、刑法总论安排20周学习时间,每周4学时,总共80学时,其中,课件授课30学时,专题研究25学时,其余25学时为讨论、作业和复习考试时间。

第一周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一般掌握)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一般掌握)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第四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重点)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次重点)

三、罪刑均衡原则(重点)

第二周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重点)

一、犯罪的特征(重点)

二、犯罪的认定(一般掌握)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般掌握)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一般掌握)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次重点)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一般掌握)

第三周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体(次重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一般掌握)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次重点)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重点)

一、危害行为(重点)

二、危害结果(重点)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重点)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次重点)

第四周

第三节 犯罪主体(重点)

一、刑事责任年龄(重点)

二、刑事责任能力(重点)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重点)

一、犯罪故意(重点)

二、犯罪过失(重点)

三、无罪过事件(重点)

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次重点)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重点)

第五周

第四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 正当防卫(重点)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重点)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重点)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重点)

第二节 紧急避险(次重点)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次重点)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次重点)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次重点)

第六周

第五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犯罪预备(重点)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重点)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一般掌握)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一般掌握)

第二节 犯罪未遂(重点)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重点)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次重点)

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一般掌握)

第三节 犯罪中止(重点)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重点)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次重点)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一般掌握)

第七周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重点)

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重点)

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重点)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次重点)

一、主犯的处罚(次重点)

二、从犯的处罚(次重点)

三、胁从犯的处罚(次重点)

四、教唆犯的处罚(次重点)

第八周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一般掌握)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特征(重点)

一、主体特征(重点)

二、主观方面的特征(重点)

三、客观方面的特征(重点)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掌握)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一般掌握)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一般掌握)

第九周

第八章 罪数形态(重点)

第一节 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重点)

一、继续犯(重点)

二、想象竞合犯(重点)

三、结果加得犯(重点)

第十周

第二节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重点)

一、惯犯(重点)

二、结合犯(一般掌握)

三、连续犯(重点)

四、牵连犯(次重点)

五、吸收犯(次重点)

第十一周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一般掌握)

一、刑罚的概念(一般掌握)

二、刑罚权(一般掌握)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一般掌握)

一、刑罚目的概念(一般掌握)

二、特殊预防(次重点)

三、一般预防(次重点)

四、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一般掌握)

第十二周

第十章 刑罚种类(一般掌握)

第一节 主刑(一般掌握)

一、管制(一般掌握)

二、拘役(一般掌握)

三、有期徒刑(一般掌握)

四、无期徒刑(一般掌握)

五、死刑(重点)

第二节 附加刑(一般掌握)

一、罚金(一般掌握)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掌握)

三、没收财产(一般掌握)

四、驱逐出境(一般掌握)

第十三周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一般掌握)

一、量刑的概念(一般掌握)

二、量刑的一般原则(一般掌握)

三、量刑情节(次重点)

第二节 累犯制度(重点)

一、累犯的概念(次重点)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重点)

三、累犯的处罚(次重点)

第三节 自首制度(重点)

一、自首的概念(次重点)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重点)

三、自首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重点)

第十四周

第四节 立功制度(次重点)

一、立功的概念和条件(次重点)

二、立功的表现形式(次重点)

三、对立功者的处罚(次重点)

第五节 数罪并罚制度(重点)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一般掌握)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重点)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重点)

第十五周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一般掌握)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一般掌握)

二、具体刑种的执行(一般掌握)

第二节 缓刑制度(重点)

一、缓刑的概念(重点)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重点)

三、缓刑的考验期(次重点)

四、缓刑的考察(一般掌握)

五、缓刑的撤销(次重点)

第三节 减刑制度(次重点)

一、减刑的概念(重点)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次重点)

三、减刑的程序(一般掌握)

第四节 假释制度(重点)

一、假释的概念(重点)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重点)

三、假释的考验(次重点)

四、假释的程序(一般掌握)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次重点)

第十六周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一般掌握)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一般掌握)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一般掌握)

第二节 时效(次重点)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般掌握)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重点)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重点)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次重点)

第三节 赦免(一般掌握)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一般掌握)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一般掌握)

第十七周

综合性案例分析及答疑

第十八周

模拟庭审练习

第十九周、二十周

复习

 

2、刑法分论授课安排20周时间,每周4学时,共80学时。其中,课件授课30学时,案例讨论、作业和复习考试为50学时。

第一周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法条竞合

第二周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资敌罪。

第二周至第三周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决水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四周至第七周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牌。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用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第八周至第十周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第三节、本章的基本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猥亵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拐骗儿童罪。

第十一周至第十三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侵犯财产罪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期骗他人吸毒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聚众冲周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霈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十六周前半个课时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掸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伪造、变造、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占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十六周至第十七周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的特征。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十八周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的特征。渎职罪的种类。

第二节、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捉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八周最后半个课时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第二节、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伤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第十九周、第二十周

案例分析与答疑、复习

 

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

 

刑法学课程的重点是:

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正当防卫、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等刑法总论问题,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刑法各论问题。

刑法学课程的难点是

首先,如何将高度抽象的刑法总论与具体而微的刑法各论有机结合起来,如何使学生运用刑法总论中的基本原理去解决刑法各论中的实际问题;其次,刑法各论的内容极其庞杂,而课时又十分有限,如何高效运用有限的课堂资源向学生传授刑法各论知识素来是刑法教学的一大难题;最后,如何通过课堂教学培养起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难题。

 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是:

向学生推荐相关的参考读物,扩大视野;布置学生就学习中的重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撰写论文;组织模拟法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安排学生到司法机关、监狱等部门参观、调查;开设专门的刑事案例演习课程,分析复杂刑事案例,辅助刑法教学;开设诊所式刑事法律教育课堂等。

 

 

 

实践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刑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教学的核心是教导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围绕这一指导思想,本课程始终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到达教学目标,除了课堂常规教学之外,我们还运用了多种实践教学手段,主要包括:采用法律诊所方式的教学形式;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观、考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构的日常工作;安排学生深入基层司法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普法宣传工作等。本课程教师在上述实践教学活动中,精心组织、认真准备、悉心指导,跟随学生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参与活动的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促进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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